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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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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辦公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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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廳聯企業[201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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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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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徽、福建、山東、河南、廣東省(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廳(局);

      為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工作,確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以下簡稱代償補償資金)規范、高效運作,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機制和支持范圍

      1、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代償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日常管理。

      2、代償補償資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負責代償補償資金賬戶的管理及運營。包括項目確認、受理及審核,制定代償補償方案,撥付代償補償款項,收繳項目追償回款,以及其他常規性資金運營管理等事項。

      3、中央財政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的代償補償資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開展的新增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500萬元。納入支持范圍的擔保項目須經托管機構認定、地方主管部門同意,并由托管機構及時登陸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簡稱管理系統,網址:http://fzzxzj.miit.gov.cn),按使用說明填報相關信息。

      二、代償補償管理

      4、托管機構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擔保項目風險分擔比例、代償補償條件、風險控制等事項,并加強風險防范。

      5、擔保貸款發放后,由托管機構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負責對貸款企業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及財務風險控制,對借款企業的貸款合同執行情況和資信情況檢查,發現問題應要求貸款企業及時整改。

      6、對企業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發生貸款逾期,但在合作銀行規定的寬限期內可以歸還貸款的,由托管機構商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跟蹤督促借款企業及時還款。

      7、托管機構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在擔保貸款管理過程中發現借款企業有弄虛作假、無法正常還貸等重大問題的;在擔保貸款逾期處理過程中,合作銀行、擔保機構不予配合的,托管機構有權取消所承擔的再擔保義務,代償資金承擔的責任也同時隨之取消,有關事項應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

      8、對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發生代償的貸款本息,由托管機構會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進行追償。依法追償所得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應及時將享有的追償收入按規定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用帳戶。

      9、托管機構負責按照約定條件受理納入支持范圍貸款項目的代償補償申請,審校代償補償條件及額度,擬定代償補償比例及金額。

      10、托管機構將擬代償補償項目和額度報經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擔保機構撥付代償補償資金,并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報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11、當符合支持范圍的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發生代償,托管機構根據合作協議按照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補償擔保機構時,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

      20%、15%、10%的比例補償相關擔保機構。

      12、對托管機構與合作銀行開展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且托管機構按照擔保貸款額15%(含)以上的比例承擔風險的擔保貸款項目,代償補償資金可按照不超過擔保貸款額10%的比例承擔風險。原則上此類項目擔保貸款額比例不得超過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擔保貸款總額的30%。

      13、對合作銀行與擔保機構建立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放大倍數,以及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托管機構應予以優先合作。對發生的代償予以優先補償。

      14、托管機構應積極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到2016年底和2017年底,納入代償補償資金支持范圍的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應分別達到代償補償資金的5倍和8倍以上。

      15、托管機構可按年度提取代償補償資金委托管理費,主要用于彌補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的業務經費支出,提取比例不超過當年托管資金本金的0.5%。

      16、對代償補償項目因借款企業破產清算,或對借款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后的代償凈損失部分,經合作擔保機構確認、托管機構審核,并經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認定后,予以核銷。有關核銷情況,應由托管機構通過管理系統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備案。

      三、加強監督檢查

      17、托管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通過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管理與使用審計報告,并報送上一年度代償補償資金運營管理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代償補償資金支持項目情況、貸款發放及代償情況、追償及損失情況、資金運營管理特點和創新情況等。

      18、托管機構不得將代償補償資金閉置資金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19、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20、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赴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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