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權;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大道的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的設施;
四、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 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物是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債務人如果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債務,就要以抵押物折價或變價來清償債務,因此,法律規定某些財產不能設定抵押,設定抵押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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